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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HSE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10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08.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开展事故经验分享活动,分享范围应包括公司内部发生的、兄弟单位发生的以及同类型企业发生的事故事件等。( )
107.事故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初报;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报告;事件发生后2小时之内报告。( )
106.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生变化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因火灾造成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的,所属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105.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
104.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矿井、油井、气井关闭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态恢复报告并提请验收。 ( )
10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 )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不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对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做强制规定。( )
101.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