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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不需要要采取安全措施。( )
1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111.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申报、同时签订。( )
110.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HSE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10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08.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开展事故经验分享活动,分享范围应包括公司内部发生的、兄弟单位发生的以及同类型企业发生的事故事件等。( )
107.事故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初报;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报告;事件发生后2小时之内报告。( )
106.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生变化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因火灾造成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的,所属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105.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
104.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矿井、油井、气井关闭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态恢复报告并提请验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