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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20、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
19、距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但可以变更使用性质。
18、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如未达到车辆规定使用年限且车况良好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1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上级领导批准的除外。
16、查验员可分专职查验员、兼职查验员。
15、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查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14、注册登记时,对发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机动车)、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13、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治安部门开展检验机构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2、公安交管部门要商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检验机构清理非法中介的管理职责,对秩序混乱、非法中介扰民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