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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各地要严格落实重点车辆监销,依法监督车辆解体,规范办理注销登记,严禁不见人、不见车直接办理注销,严禁不核查证明凭证直接系统注销,杜绝弄虚作假,杜绝注销车辆仍上路行驶。
43、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任何人都有权查询考试视频资料。
42、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
41、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地)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40、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和教练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39、公安机关可以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38、对车主名下登记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转入的,限制车主办理所有机动车业务和驾驶证业务。
37、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要求:车辆管理所在办理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比对信息、严格查验机动车、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和严格责任追究。
36、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准确采集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逐一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信息,确保新录入基础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35、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要核查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违法记分和审验记录,对一个记分周期或实习期记分达到9分、连续两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延长实习期内达到3分的驾驶人,要通过发送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降级注销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