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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属于6年内免检车辆,从应当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日期开始计算,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标志的,系统自动更新机动车状态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71、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7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6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6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66、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65、要按照"人手一证、插证登录、证随人走、严禁混用"的原则,规范使用数字证书,对数字证书混用、未及时带离数字证书等情形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要在严肃追究操作者责任的同时,追究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责任。
64、为坚决杜绝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彻查严办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加强对民警和辅警的警示教育,规范信息系统的授权和使用,强化防范措施,严格队伍管理。
63、为积极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驾驶人协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协会统一代办车驾管业务,协会可以收取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