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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要优化预查验工作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实行"多点查验",在车辆售前停放场所设立多个查验区,减少未销售车辆移动距离。
87、车辆管理所应当优化机动车登记流程,做好机动车查验、资料审核、牌证发放等流程衔接,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
86、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中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是指服务窗口推广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
85、业务办理一窗式是指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做到受理、审核"一次排队、一次办结",缴费后到取证窗口排队领取证件。
84、销售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可以在代办网点开展车辆预查验、业务受理、选号登记、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由车辆管理所集中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正式号牌并邮寄送达。
83、销售规模较大的企业或集团公司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应当推行车辆预查验、业务受理、选号登记、牌证制作全流程代办,申请人交纳工本费和代办费后可现场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正式号牌可邮寄送达。
82、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货车(挂车)登记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现场查验,并做好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查验、登记审核等流程衔接。
81、对岗位调整和新入职人员要重点进行强化培训,基层一线车管民警、辅警每年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80、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业务办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79、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规定检测车辆整备质量,对整备质量与《公告》、合格证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