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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对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58、对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57、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
56、.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55、办理机动车转出,档案管理岗对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不需要书面注明。
54、办理机动车转出,档案管理岗应当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
53、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日期不需要调整。
52、办理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对与进口车核查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进口凭证,登记审核岗应当按规定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上打孔;不与系统比对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进口凭证不需要打孔。
5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由查验岗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50、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