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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调车机车配备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对参加调车作业的其他人员,可由车号员交递调车作业通知单并传达作业注意事项。 ( )(应知应会-《行规》第52条)
170、在作业前给扳道员书面计划有困难时,可口头布置五钩,到达扳道房时再按规定递交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达有关事项。( )(应知应会-《行规》第52条)
169、调车作业开口10辆及其以上时,应在调车作业通知单附记栏注明开口处车种车号。( ) (应知应会-《行规》第52条)
168、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 (应知应会-《技规》第306条)
167、调车作业通知单上使用统一符号:“-”表示挂车、“+”表示摘车。 ( ) (应知应会-《行规》第52条)
166、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 ( )(应知应会-《技规》第305条)
165、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应知应会-《技规》第305条)
164、机车车辆必须停在停车标内方。( )(应知应会-《技规》第305条)
163、调车指挥人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时,必须停车,可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或口头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听取复诵,确认有关人员均已明了后,方准作业。 ( )(应知应会-《行规》第52条)
162、调车作业计划变更涉及变更到发线的作业,还应取得调车指挥人的同意。 ( )(应知应会-《行规》第5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