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中,以下哪项内容是必须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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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公告中提出相应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但可以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再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经商议后可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可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该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可允许投标人继续参加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正常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