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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OBU累计计费金额明显小于入出口可达路径最小费额(ETC优惠后) 的,应先请求( ),车道系统记录特情。
778.( )ETC门架系统对( )车辆,按照OBU内信息进行计费,记录特情,生成门架交易流水上传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中心和部联网中心。
777.( )发现ETC车辆(牵引拖挂车除外) OBU内车型信息与实际不符时,经人工确认相关车辆符合合法装载的,确保OBU和卡无入口信息前提下,收费员可按( )发放CPC卡处理。
776.( )车道系统对ETC车辆进行追缴名单判断,判断不通过的,车道拦截并提示追缴名单信息,转人工并按( )相关要求处理。
775.( )对于同一辆车ETC已成功交易扣款、未抬杆放行转人工处理的,经复核确定成功扣费且正常生成交易流水的应予以放行,不得再次( )或通过现金及移动支付等其他方式重复收取通行费。
774.( )省中心对本省( )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
773.( )兜底计费方式应支持无优惠计费以及( )计费。
772.( )( )服务应支持按照各省ETC优惠政策(含差异化优惠)返回的计费金额。
771.( )对于安装了车载终端设备且( )无效的ETC车辆,按不享受 ETC优惠处理。
770.( )进行收费特情处理时,对于安装了车载终端设备且入口信息有效的( ),按享受ETC优惠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