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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99.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98.申请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之日起计算。( )
9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 )
95.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天。( )
93.对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9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91.行政复议机关未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