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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商务记录由承运人代表签字,如收货人代表参加货物检查,则他也在商务记录上签字。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商务记录按每批货物单独编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运送由同一发站同一发货人发往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的同一种类货物时,如编制商务记录依据的情况具有相同性质,准许在到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如在检查货物重量时确定散装和堆装的货物重量多出超过运单记载重量的1%而其他货物重量多出超过运单记载重量的0.2%时,才编制商务记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编制商务记录时,承运人应在运单“商务记录”栏内注明商务记录号码和编制日期、编制商务记录所在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商务记录的其中一份应交给发货人。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承运人应根据国内法律规定的办法,通知收货人货物抵达到站。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承运人应将指定给收货人的运单张页及运单上添附的文件交付收货人。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在发货人记事栏内签字并填记日期,同时记入货物到达国国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如随运单运送的部分货物先于补送货物到达到站,则承运人应对未到达的部分货物编制货运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