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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路货车增载规定》办理。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国铁集团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中规定:途中或到站均可受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输一次变更需求。变更处理站审核运单托运人存查联、领货凭证、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电子领货的,验证领货密码、打印领货凭证。变更到站时,处理站应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受理,在货票系统中录入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运单状态变为“变更完成”。
超过以下规定期限的35吨敞顶箱,均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出站的集装箱应于出站的次日内送回车站,到送的集装箱应于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内领取集装箱。站内装箱时,应于约定的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内掏箱时,应于领取的次日内掏完。
统一开顶的20英尺干散箱和敞顶箱计费规则,即重箱按所装货物适用的整车运价号、运价率及运价里程计费。
35吨敞顶箱按所装货物适用的整车运价号、运价率及运价里程计费。35吨敞顶箱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与整车保持一致,装运焦炭(03)、钢铁(0520、0530、0571、0573、0574)、木材(10)时,仍按实重计费;装运其他货物时,计量重量均按35吨计算。
整列一票运输货物品类暂限煤(01),石油(02)、焦炭(03)、金属矿石(04)、铁铁及有色金属(05),非金属矿石(06)、磷矿石(07)、矿物性建筑材料(08)、水泥(09)、粮食(11)和空自备车(1721)。
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时,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装卸车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通知该批货车装卸完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途中卸车均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年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