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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托运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将托运人名称、托运品名范围、协议有效期(起止日期)等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备案,国铁集团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公布。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集团公司逐级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
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集团公司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三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国铁集团备案。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年初,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格式见附件一)。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可以发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