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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证照文书未按规定换证以及被依法暂扣或吊销的,托运人应及时、如实向铁路局集团公司说明,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及时在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中予以注明,通知办理站不再受理业务,并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备案公布。托运人未及时或如实向铁路局集团公司说明的,托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铁路局集团公司未及时或如实向国铁集团运输局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承担责任。
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铁路局集团公司应通知托运人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托运人,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取消。
办理液体类危险货物运输的,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于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或经鉴定为危险货物,但未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或《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货物品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须提交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
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业务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业务的,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放射性物质(物品)业务的,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查验托运人提供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托运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将托运人名称、托运品名范围、协议有效期(起止日期)等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备案,国铁集团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公布。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集团公司逐级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