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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试运时间1年。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办理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
危险货物新包装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新包装试运,批准号×××”字样。
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时,由承运人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比照铁危编号×××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
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试运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的特殊规定,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并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备案。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集团公司、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书》和《新运输包装申请表》。试运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集团公司试运时,由批准单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试运前办理站、托运人双方应签订试运安全运输协议。
托运人的证照文书未按规定换证以及被依法暂扣或吊销的,托运人应及时、如实向铁路局集团公司说明,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及时在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中予以注明,通知办理站不再受理业务,并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备案公布。托运人未及时或如实向铁路局集团公司说明的,托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铁路局集团公司未及时或如实向国铁集团运输局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承担责任。
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铁路局集团公司应通知托运人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托运人,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上报国铁集团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取消。
办理液体类危险货物运输的,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于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或经鉴定为危险货物,但未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或《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货物品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须提交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
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业务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业务的,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放射性物质(物品)业务的,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