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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58号)中规定,装车站应距装车时间提前不少于8个工作日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58号)中规定,集团公司货运部对托运单位(人)提供的超限超重货物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托运单位(人)提供的“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和装载加固方案,组织装车站会同托运单位(人)对待运的超限超重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和测量。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中规定,货运办理站根据“运到时限管理系统”提示的发到站间运输时限预警,及时协调有关调度台优先安排挂运。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中运到时限标准规定,客户对取、送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物流调度要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注。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中运到时限标准规定,整车、集装箱、批量零散快运货物,在货物到站卸车完毕后48小时之内送达与客户约定地点。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中规定,铁路货物运到时限是指货物从铁路承运时起(集装箱、零散货物、快运货物为装车完了时起)至交付时止的总时长,包括货物铁路运输及作业时限、货物配送时限。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中规定,“运到时限管理系统”根据货物实际运行径路和当前用时情况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自动预警。货物预计出现发到站之间运到时限超时的,进行蓝色预警;货物逾期未到的,进行黄色预警;货物逾期48小时以上未到的,进行红色预警。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规定,货物在集团公司管内实际运到时间的计算节点中“管内装车站至卸车站”起算时间从装车站制单时(集装箱、零散货物快运为装车时)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中规定,货物运到时限的考核在铁路局集团公司管内分为装车站至卸车站、装车站至分界口、分界口至卸车站3种情况。
《铁路货物运到时限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西铁货〔2023〕14号)中规定,货物运到时限依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计算,以货物运单记载日期为标准。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