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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05.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单选题
304.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可以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单选题
303.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单选题
302.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单选题
301.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单选题
300.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协助。
单选题
299.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单选题
29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单选题
29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单选题
296.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