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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658.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可以夸大其词。
657.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656.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655.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654.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653.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652.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651.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无需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650.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不需要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