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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669.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无需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
668.对于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免除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
667.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一个月后可以重新注册。
666.对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665.账号拥有者可以对账号信息随意编辑,没有限制。
66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用户不得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
66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用户可以用他人信息进行注册。
66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用户可以拒绝提供身份信息。
66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随机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