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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无需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
691.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每三年发布一次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690.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予以警告。
689.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任何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688.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内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687.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686.国家禁止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智能终端产品。
68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监督学校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自身无需引导。
684.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必须通过安排专业人员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6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