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696.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695.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69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693.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692.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无需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
691.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每三年发布一次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690.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予以警告。
689.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任何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688.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内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687.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