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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运营者依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784.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可以例外,不需要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78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782.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
7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780.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77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778.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777.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776.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不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