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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789.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 公安机关报告。
788.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787.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786.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785.运营者依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784.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可以例外,不需要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78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782.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
7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