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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792.保护工作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791.保护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90.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789.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 公安机关报告。
788.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787.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786.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785.运营者依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784.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可以例外,不需要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