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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拨付。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临时用电可作为正式用电使用,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当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规定,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0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