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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需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必要时应当办理变更供用电合同和代理购售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用电包括:改变电价类别、用电类别等计价计费信息的(简称改类)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用电包括: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用电包括:用电地址物权变化引起用电人变更的(简称过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采用转供电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