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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高低压用户均可以办理减容业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高压供电的用户,减容应当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根据用户申请的减容日期,对永久性减容的用户设备进行加封。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需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必要时应当办理变更供用电合同和代理购售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用电包括:改变电价类别、用电类别等计价计费信息的(简称改类)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用电包括: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用电包括:用电地址物权变化引起用电人变更的(简称过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采用转供电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