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当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10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35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电能表前的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竣工资料,对投运后可能影响公共电网安全运行的涉网设备进行检验。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其中,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低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提供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材料、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