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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作业时,须经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工作。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当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10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35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电能表前的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竣工资料,对投运后可能影响公共电网安全运行的涉网设备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