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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共同加强电能质量管理。对电能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准时,用户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企业应当中止对其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0(6、20)千伏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户执行其上级部门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当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为准。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作业时,须经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工作。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当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10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35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