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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互感器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并加封,可以作为计费互感器。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当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三十日,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报批后执行。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共同加强电能质量管理。对电能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准时,用户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企业应当中止对其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0(6、20)千伏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