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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照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有关规定办理;停电时间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按照实际时间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影响供用电合同主要内容时,应当根据调整前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只能采用纸质合同签订。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用户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规定的基金和费用,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情况下,按照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可以在建设项目立项后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达成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用户如果未装电能计量装置,供电企业将不予提供电力。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计收容(需)量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容(需)量电费是根据用户的实际用电容量和最大需量中的较小值计收。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以最大需量方式计收需量电费的用户,计收方式按照相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容(需)量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容(需)量电费,应当按照实用天数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日用电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有序用电不扣减容(需)量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