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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照替换前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容(需)量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应当在更换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申请暂换时,应当在原用电地址内整台暂换受电变压器。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永久性减容期满后用户未申请恢复的,供电企业可以延长减容期限,但距用户申请非永久性减容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申请恢复的,按照销户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申请恢复用电时,容(需)量电费从减容恢复之日起按照恢复后的容(需)量计收;实际减容时长少于十五日的,停用期间容(需)量电费减半收取。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高低压用户均可以办理减容业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非电网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非电网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可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应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转供区域内的用户(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照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