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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如因用户原因引起的,用户应当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其他原因引起的,供电企业应当负责换表,按物价规定收取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信息采集装置,用户应当妥为保护,不得存在妨碍抄表、运行维护或者影响计量准确、安全和数据传输的行为。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以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其容量按照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可以拒绝合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公用线路供电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能计量装置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以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该表所示读数可以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