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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规定,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0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规定,低压供电等级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条规定,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 同意调度。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照三个月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当拆除私增容设备或恢复原用电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五倍私增容量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