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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但可根据需要办理更名、过户、销户、变更交费方式及联系人信息等变更业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拨付。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临时用电可作为正式用电使用,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当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规定,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0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