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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转供区域内的用户(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转供区域内的用户(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照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转供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转供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层层趸售。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