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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采用转移负荷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采用转供电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分开配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分开配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非电网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非电网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可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