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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2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5、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2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21、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2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19、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的意见。
21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