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37、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包括接警、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人员疏散、现场控制。
13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3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134、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方面特性类别中确定。
133、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3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3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3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有助于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基础。
128、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