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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65、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64、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年报表应当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
163、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6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企业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由企业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等单位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61、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的权限决定。
160、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59、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58、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57、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