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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最终签字。
9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9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即可上岗作业。
89、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8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无需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8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