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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中央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重复发生,加强未遂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统计,认真开展事故分享、分析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全流程分析,深挖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全方位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判断:中央企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压力层层传递的工作机制。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要重点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货物源头装载、车辆超限超载等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车载传感器和GPS定位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省级及以上公路时,公路建设投资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确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判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