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234.事故或故障车辆处置应快速,2小时恢复通行率应不低于( )
232.无特殊情况下,救援服务车辆应在出动后( )分钟内到达现场,救援服务车辆( )分钟到达率不应低于 ( )。
231.故障车辆救援服务现场作业在主动出示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文件,告知所需费用后,应当现场填制( ),并交由当事人填写服务意见和签名;
230.车辆救援服务应按照“顺向救援”进行操作。必须要采取逆向.借道或者中断交通开展救援的,应在( )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后进行。
229.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救援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通知( )进行核实。
228.救援服务人员因不可抗拒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交通管制.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等),导致( )分钟无法到达的,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
227.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因其他原因确需上路,应报所属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同意,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进行记录,并按月报市州( )。
226.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与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体现本文件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服务要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不宜超过( )年。救援服务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应转包。
225.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应佩戴由( )制发的工作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服务。工作证件应由( )管理,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离职时,应退还工作证件。( )
224.实施救援服务的车辆应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随车携带必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