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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水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按规定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上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 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