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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偶尔用于采购生产经营用品。
依据《安全生产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