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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适用于按《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苏建科[2017]39 号)计算出的 Z1值不低于 50%的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
77.《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和计价定额两部分。( )
76.根据《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75.根据《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
74.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单价措施项目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计量单位调整为项,但需描述项目特征。( )
73.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 )
72.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71.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结算时,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
70.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甲供材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归发包人。( )
69.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