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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43.《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4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1.《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40.假冒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9.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3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仅需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37.县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缴纳检验费
36.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5.除《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