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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线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向发证机关重新申报
196.药物饲料添加剂可以和含有药物的复合预混合饲料共用一个贮存间
19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94.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92.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19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9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189.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
